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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:债的发生、变更和消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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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债发生的主要原因 
1.合同 
2.侵权行为 
3.不当得利 
4.无因管理 
5.遗赠 
6.单方允诺 
7.拾得遗失物 
8.自助行为 
9.缔约过失 
二、债的变更 
(一)债的内容变更 
1. 具备以下条件 
①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债的关系 
②当事人之间原有债的关系和变更后债的关系均为有效 
2. 变更方式: 
①依法律规定而变更 
②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变更 
③依当事人协议而变更 
(二)债的主体变更 
1.概念: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变更 
2.实质:发生债权或债务的转移 
3.种类: 
A. 债权转让 : 
①概念:不改变债的内容,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 
②不得转让之债权: (选、判) 
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 
a)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(雇佣、委托、租金) 
b)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(授课、画肖像、演出) 
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 
三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; 
③须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,但不必经得债务人同意 
④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(如时效抗辩)可以对抗受让人 
例:依法不得转让的债权有( ) 
A.赌博之债 
B.保证债权 
C.可撤销合同的债 
D.租金 
答案:AD 
B. 债务转移 
①概念:又称债务承担,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发生债务人的变更 
②免责的债务承担: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,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。须经债权人的承认,才能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 
③并存的债务承担: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债的关系,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 
C.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 
①概念: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享有和承担 
②继承 、企业合并、合同承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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